(自然资源部门篇)

一、殡葬设施项目选址应避让哪些区域?
答: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要求,禁止占用耕地建设公墓项目。二是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2023〕98号)中“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要求,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建设殡葬设施项目。
二、殡葬设施项目建设用地审批应如何开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版)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要求,不得未批先建殡葬设施项目。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殡葬设施项目需按《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管理细则(试行)》《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25年修订)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和单独选址项目征转用地报批工作;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殡葬设施项目需按《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25年修订)要求办理城镇开发边界内项目征转用地报批工作;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内的殡葬设施项目需按《云南省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审批管理细则》(2025年修订)要求办理村庄建设边界内项目征转用地报批工作。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空规〔2025〕305号)要求,列入殡葬整治清单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的农村公益性公墓,确需布局特殊用地纳入村庄建设边界的,可按维护方式调整村庄规划,不视为村庄建设边界规模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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