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卫生健康部门篇)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办理的依据有哪些?
答: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按程序申请办理人口死亡医学证明。
二、什么是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用途有哪些?
答: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
三、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有何意义?
答: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和进行人口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评价居民健康水平、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四、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否为全国统一?
答: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五、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有几联,每联分别有何作用?
答: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共四联,第一联为填写单位存根、第二联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六、死者家属遗失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否可以补发?如果可以,该如何办理补发?
答:可以补发,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死者家属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七、签发《死亡证》的单位有哪些?如何管理?
答:《死亡证》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死亡证》由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八、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者,《死亡证》如何办理?
答: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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