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民族立法 为推动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2024-12-23 11:43:39 浏览:{{ hits }} 来源:怒江大峡谷网

多年来,贡山县人大常委会始终把民族立法作为人大的一项重要工作,截至目前,共制定《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件,单行条例《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1件。

纵观贡山民族立法工作历程,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民族立法工作在保障和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的巨大作用。

一部自治条例改变了贡山面貌

贡山国土总面积4379.24 平方公里,辖三乡两镇26个村委会、3个社区,总人口3.8万人,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6.4%,属于社会形态“直过区”,生态功能限制开发区,曾是全国“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县,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上甘岭”。

1956年10月1日,“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成立,独龙族、怒族成为自治主体民族,政治地位得到进一步提高,各项事业迈上了新台阶。1991年8月,《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颁布实施,自治县的发展历程自此翻开了新的历史篇章。自治条例包括“总则”“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章节。鉴于自治县辖区内独龙江乡的特殊性,自治条例中单列了“自治县的独龙江乡建设”章节,用7项条款对独龙江乡粮食生产、交通、水电设施、干部教育培养、医疗卫生、教育、商业工作等方面作了明确要求,给予了特殊的倾斜,为独龙江乡的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06年、2020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全县各族群众的迫切期盼,分别对《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颁布实施。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颁布实施33年以来,贡山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问题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特殊的关心、支持、帮助,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始终牵挂着贡山,先后一次对独龙江公路隧道贯通作出批示、一次会见贡山县少数民族代表、一次给独龙族群众回信。2019年,贡山县率先在全州4个县市中实现脱贫摘帽,千年贫困难题历史性得到解决,实现了社会形态和物质形态的两个“千年跨越”。可以说,这其中自治条例的颁布实施功不可没,它为推进我县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一部单行条例引领生态示范建设

发源于西藏自治区察隅县、纵贯独龙江乡南北、流入缅甸伊洛瓦底江水系的独龙江,至今仍然保持原貌,并以优良的水体和巨大的流量闻名于世,是云南乃至全国为数不多的几条生态江之一。原中共云南省委书记李纪恒曾指出:“独龙江最宝贵的财富是生态,发展的优势和潜力也是生态。我们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要像保护文化遗产一样保护好独龙江的生态环境和绿水青山蓝天”。

随着独龙江地区长期存在的封闭状态已经被彻底打破,使得独龙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一是独龙江地区各项建设的规模和力度在不断加大,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开始逐步凸显出来;二是贯穿高黎贡山的独龙江隧道正式通车,独龙江与外界隔绝的日子已成为历史,人流量呈现“井喷式”的增长,独龙江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可能性也随之加大。

为了独龙江的永续发展,切实保护好独龙江河谷的良好生态环境,对独龙江河谷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予以规范,经过多方调查了解,县人大常委会把制定独龙江保护单行条例作为我县民族立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从2014年初开始组成立法工作调研组启动条例的调研、文本起草工作。2016年3月31日,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2016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了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条例公布施行。

2018年11月,贡山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工作。通过检查,检查组认为《条例》自2016年10月1日实施以来,贡山县人民政府始终坚持“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的原则,以独龙江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各项工作为抓手,紧扣主题,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独龙江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全民保护意识日渐浓厚。二是环保设施建设力度得到加强。独龙江道路交通、生产生活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得到加强。三是开展乡村整治行动,人居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四是加强清洁能源建设,减少了对生态的直接影响。五是严控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资源。全面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独龙江鱼类资源保护管理,严格执行独龙江流域禁渔期政策。加强独龙牛、独龙鸡等特有品种的保种扩繁工作。六是加强执法检查,从严规范生产生活活动。各职能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执法检查活动,严禁经营性挖砂、采石、取土及探矿,采(选)矿行为,加大巡查力度。强化自然保护区、三江并流遗产地等保护地管理,全面提升生态系统功能。加大生物多样性保护力度,建立生态护林造林员定期巡山制度,严厉打击盗伐林木、乱捕滥猎等违法行为。七是狠抓生态修复,保护自然植被资源。实施退耕还林1.4万亩,全面禁止一切商品性采伐。实现保护166.7万亩天然林资源,实施封山育林建设6.0675万亩。全乡25度以上陡坡耕地实现应退尽退,引导群众积极发展草果种植等林下经济,实现生态建设和经济发展双丰收。八是加强生态队伍建设,不断加大保护力度。建立“五大员”聘用制度(乡村环境保洁员、河道管理员、生态护林员、地质灾害监测员、巡边护边员),严格落实“河长制”,确保独龙江“水清、岸绿、河畅、景美”。九是严格项目审批,严把准入关。全县各职能部门依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在项目审批备案时做到严格把关,在办理审批手续时主动对接,及时征求意见,对审批通过的项目不断加强指导和监督。2016年10月至今,共备案登记独龙江四星级酒店等相关建设项目6个。

目前,贡山县已被命名为“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并获得“中国天然氧吧”等一批荣誉称号,正在积极探索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途径和生态文明发展模式,努力建成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这其中,《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的实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族立法工作任重道远

我县的民族立法工作从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起步。在省、州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支持下,我县先后制定、实施了一部自治条例和一部单行条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为我们拓宽民族立法工作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但由于我县长期以来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人才队伍缺乏和体制机制不健全,导致我县的民族立法工作滞后于全州乃至全省各个民族自治地方,还存在立法项目储备少,立法队伍建设薄弱、立法质量不够高,重立法、轻落实等问题和不足,民族立法工作任重道远。为此,期盼省、州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大民族立法工作培训、指导力度,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提高立法质量,助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来源:怒江州人大常委会提供)

责编:姬杨  二审:马恩勋  三审:马恩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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