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推进怒江州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现公布怒江州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兰坪县兔峨乡鑫昌综合商店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2024年兰坪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大检查中,发现兰坪县兔峨乡鑫昌综合商店,未经许可非法销售、存储烟花爆竹。
经查,该商店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第三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兰坪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对该商店处人民币2.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经营物品(烟花爆竹45件)。
案例二:兰坪泓然娱乐有限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2月24日,怒江州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员对兰坪泓然娱乐有限公司开展元宵节消防安全夜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2024年2月26日怒江州消防救援支队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及《云南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怒江州消防救援支队依法对该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案例三:泸水市大练地街道蛮蚌村泸鑫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9日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泸水市大练地街道蛮蚌村泸鑫燃气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气充装站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充装区域内存放的12支液化石油气气瓶不能提供出厂监督检验报告,通过查询“云南省气瓶追溯系统”,未查到涉案12支瓶钢瓶登记记录,存在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的行为。
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怒江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
案例四:怒江鼎盛冶化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9月2日怒江州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怒江鼎盛冶化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 对2024年7月13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怒应急责改〔2024〕023号)“第5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总经理王某某)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未定期主持召开公司安全会议,未定期督促检查公司安全风险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危险作业管理、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工作。公司任命的安环部长郑某某、安全总监孙某某未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第10号令)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和“第6条企业登高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电工王某某未参加2022年5月的证书复审,证书失效”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整改,存在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怒江州应急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怒江国贸硅业有限公司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4年9月2日,怒江州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怒江国贸硅业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2024年7月13日下达的《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怒应急责改〔2024〕029号)“第4条企业登高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整改,该公司存在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怒江州应急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贡山壹号院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行政处罚案
2024年9月9日,怒江州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贡山壹号院度假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对承租单位贡山县壹号院大姐餐厅安全管理不到位,未签订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对违法行为进行安全检查,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违法行为。
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怒江州应急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吴某某处人民币0.1万元罚款。
案例七:福贡县群晟电盐科技有限公司高处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福贡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3日对福贡群晟电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高处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18日福贡县应急管理局对福贡群晟电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福贡县应急管理局作出对该公司处人民币0.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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