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委和州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怒江州“兴谷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怒江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4 年5 月9 日
怒江州“兴谷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州战略,落实和衔接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以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引进培养一批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怒江州“兴谷英才支持计划”即怒江州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支持计划,旨在服务和融入全省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战略定位,聚焦省委“3815”战略发展目标和州委“三步走”奋斗目标,围绕服务巩固拓展脱贫成果、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和发展壮大“三大经济”等中心任务,用5 年左右时间,引进培养一批教育卫生、文化旅游、特色农业、生态保护、绿色能源等领域急需紧缺人才,为怒江州实现高质量跨越式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
第二条 “兴谷英才支持计划”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管人才、统筹推进;坚持“四个面向”、服务中心;坚持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坚持培引并重、协同发展;坚持真心爱才、悉心育才、诚心引才、精心用才,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第二章 专项及目标
第三条 “兴谷英才支持计划”设8 个个人专项和1个创新团队专项。个人专项分 3 个层次。第一层次:峡谷菁英;第二层次: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文体人才、创业人才;第三层次:青年人才。
第四条 用 5 年左右时间,集中支持峡谷菁英20名左右,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各 50 名左右,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创业人才、文体人才各 30 名左右,青年人才150名左右;支持柔性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200 名左右;支持创新团队10个左右;支持专家工作站 100 个左右。
第五条 “兴谷英才支持计划”各专项培养支持期为5年(创新团队为 3 年)。根据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时调整专项设置和目标任务。
第三章 专项条件
第六条 “兴谷英才支持计划”申报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纪守法、德才兼备、群众公认。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申报。
(一)峡谷菁英专项。年龄一般在55 周岁以下,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研究,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或已入选本计划第二层次人才专项,科研成果取得重大创新突破,对怒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同行公认,社会认可。
(二)产业创新人才专项。年龄一般在50 周岁以下,具备固定的能够满足技术研发及产业创新应用的工作平台,研究方向符合怒江州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取得重要技术创新成果、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应用类人才。
(三)首席技师专项。年龄一般在55 周岁以下,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长期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技能水平拔尖、技艺技术精湛、实践经验丰富、传统技艺传承成效突出的技能人才。
(四)教育人才专项。年龄一般在55 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一线教育教学工作,专业素养扎实、师德师风高尚、教学特色鲜明,教研能力突出、教学成果显著、带动作用明显、同行公认、社会评价认可度高。
(五)医疗卫生人才专项。年龄一般在55 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长期从事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一线工作,医德高尚,临床实践能力突出,人才带培成效明显,有从事本专业领域科学研究或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的能力,在临床科研中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同行公认、社会评价认可度高。
(六)文体人才专项。年龄一般在55 周岁以下,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主要从事宣传思想、文化艺术和体育运动等领域工作,取得具有影响力的奖项、成绩或同行公认的代表作品,社会评价认可度高。
(七)创业人才专项。年龄一般在55 周岁以下,怒江州重点产业龙头企业的创办人,或具有突出管理才能的金融、会计、法律、城市规划等领域企业主要创办人,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负责人,发展方向符合怒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创办时间5年以上、近 2 年运营稳定,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八)青年人才专项。年龄一般在40 周岁以下,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好的创新发展潜力,政治素质过硬、综合能力较强,在本行业、本领域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青年人才。
(九)创新团队专项。团队领衔人一般在55 周岁以下,为国内省内的知名专家,团队成员在5 名以上,团队成员10名以上的需有 5 名以上团队核心成员具有全日制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研究方向符合怒江重点产业和教育医疗重点领域发展需求,学术技术水平具有明显优势或处于省内外领先水平。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申报时可适当放宽相应条件。
(一)中医、民族医和民间医,具有绝招绝技、社会认可度高,且申报医疗卫生人才专项的,年龄可放宽至65 周岁,职称、学历不作限制。
(二)中国戏剧奖、中国电影金鸡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美术奖、中国舞蹈荷花奖、中国书法兰亭奖等奖项获奖者,可优先评审认定为文体宣传人才。其他在文化表演艺术、文学文艺创作、文化专门技术、体育运动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申报文化文体人才专项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可适当放宽。
(三)申报人为退役军人,在推动军民融合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可适当放宽申报专项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驻怒江部队现役军人和消防应急救援队伍人员,可申报相应专项获得项目经费支持,但不享受引进人才工作生活补贴和特殊生活补贴。
(四)在推动怒江重点产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等方面业绩突出但达不到专项具体申报资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由所在单位推荐后,经专项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可免予形式审查,直接进入专项评审。
(五)入选前已在乡村基层一线工作满5 年或柔性服务累计满 3 年的申报人,年龄可放宽 2 周岁,学历或职称条件可降低一档。
(六)致富带富能力突出、有一定特长技能和影响力的“土专家”“田秀才”“乡创客”、致富带头人、农村职业经理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民间艺人、能工巧匠,以及在乡村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乡土人才,不受职称、学历等限制,由所在县(市)推荐后,经专项主管部门审核,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可免予形式审查,直接进入专项评审。
(七)引进已退休知名教师、医生的,引进其他业绩突出、有一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申报第一、第二层次个人专项时身体健康的年龄可放宽至65 岁,学历条件可放宽一档,但原则上不得低于全日制大学本科要求。
(八)经组织人事部门选派到怒江帮扶且帮扶期在一年以上的帮扶人才(团队),符合条件的可申报相应个人(团队)专项获得竞争性项目经费支持,但不享受引进人才工作生活补贴和本土人才特殊生活补贴。
第四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经费支持。“兴谷英才支持计划”经费支持分为引进人才工作生活补贴、本土人才特殊生活补贴、创新团队建设经费、项目支持经费和租房(购房)补贴。
(一)引进人才工作生活补贴。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入选人才,正式履行工作合同后,以月计算每年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培养期内按年度给予引进人才工作生活补贴。峡谷菁英每人每年10 万元,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文体人才、创业人才每人每年 4 万元,青年人才博士每人每年4万元、硕士每人每年 2 万元。
(二)本土人才特殊生活补贴。本州入选人才,以月计算每年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培养期内按年度给予特殊生活补贴。峡谷菁英在岗期间每人每年 5 万元,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文体人才、创业人才每人每年2万元,青年人才在岗期间每人每年 1 万元。创新团队专项成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个人专项获得相应支持。
(三)创新团队建设经费。对获得支持的创新团队,“一事一议”最高给予 50 万元经费支持,原则上第一年拨付60%,后两年分别拨付 20%。
(四)项目支持经费。“兴谷英才支持计划”项目经费实行竞争性支持,入选人才在培养支持期内可申报项目支持经费,经评审认定择优给予支持。峡谷菁英最高支持50 万元;创业人才最高 20 万元;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文体人才、青年人才最高支持10 万元。项目支持经费额度一次性核定,按专项培养支持期分年度拨付,也可按项目进度情况拨付。项目支持经费实行“包干制”管理,经费使用进度不按年度考核,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优先满足原人才(团队)科研需求。入选人才经批准在怒江州行政区域内变换工作单位的,项目支持经费一并流转;身份转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的,停发特殊生活补贴,项目支持经费按照“一事一议”方式办理。
(五)租房(购房)补贴。“兴谷英才支持计划”引进人才在培养支持期内可申报租房(购房)补贴,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每年按在岗时间计算发放一次租房补贴,也可将租房补贴折算后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峡谷菁英每年2.4万元,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文体人才、创业人才每年 1.8 万元,青年人才博士每年1.8万元、硕士每年 1.2 万元,支持时间不超过5 年。
第九条 培养激励。行政、工资关系隶属怒江州,且申报之日前 2 年内在怒江州工作期间,新入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的,给予单位和个人一次性激励。入选“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第一层次的(科技领军人才、云岭学者),给予培养单位(无具体培养单位的只给予个人激励,下同)和个人各 5 万元一次性激励,入选第二层次的(产业创新人才、首席技师、教育人才、医疗卫生人才、文体人才、创业人才),给予培养单位和个人各3 万元一次性激励,入选第三层次的(青年人才),给予培养单位和个人各2 万元一次性激励。
第十条 研修访学。入选个人专项的人才(创业人才专项除外)在培养支持期内可申请 1 次研修访学资助。每年每个专项按不超过 20%的比例,支持入选人才自选国内地区、机构、学科、导师和时长等开展研修访学。研修访学结束并达到考核目标的,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给予研修访学经费支持,支持标准每人 3 个月 0.3 万元、6 个月0.6 万元、1年1.2万元。经费直接拨付到个人,研修访学期间所在单位各项待遇不变。
第十一条 职称评聘。事业单位引进人员入选个人专项,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独核定,不受单位岗位总数和结构比例限制。业绩突出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入选人才,可放宽评审条件限制,破格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灵活就业的入选人才可优先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二条 延迟退休。入选人才符合《云南省高级专家延时工作制度实施意见》规定的情形和条件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组织和人社部门审核批准,最长可延长 5 年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 引才支持。申报之日前1 年内,进入怒江州工作或已签订引进协议,承诺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 个月内到岗工作的州外、省外、国外人才,属于引进人才范畴。
(一)对引进“两院院士”、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云南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科技领军人才和云岭学者入选者以及相当层次的高层次人才,现有引进人才工作生活补贴、项目建设经费支持、租房(购房)补贴等政策无法满足引进人才需求的,经引进(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一事一议”协商,报专项主管部门审核、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可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单列指标列入峡谷菁英专项。
(二)各类满编用人单位从州外引进的符合入选专项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使用“高层次专项事业专项编制”,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州委编办核拨编制,编制专用、人走编收,用人单位编制出现空缺后,空出编制首先用于置换专项事业编制。引入县(市)的,由县(市)参照州级建立专项编制池,核拨使用编制。
(三)各类用人单位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简化人才招聘程序,按规定以考核直聘或特设岗位方式引进。全职引进峡谷菁英专项人才的,配偶、子女入职怒江州所属事业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考核直聘规定办理,入选其他人才专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相关规定优先安排办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引进人才,可按照州属国有企业相关规定竞聘、聘任至相应职位,或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聘任)为引进单位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怒江州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是人才引进的主体,负责本单位人才引进具体工作。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州人社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每年组织各类用人单位赴省内外开展引才活动,每年工作经费20万元。
(五)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托合作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站等平台载体,在省内外人才聚集地区设立“怒江州招才引智工作站”,成效突出的最高给予每站10 万元一次性经费资助。不重复享受引才伯乐奖。
(六)设立引才伯乐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个人推荐的引进人才入选个人专项第一层次的,每入选一人奖励1 万元;入选个人专项第二层次的,每入选一人奖励0.5 万元,入选创新团队专项的,每入选一个团队奖励 2 万元。
第十四条 柔性引才。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可实行项目工资、协议工资制,经费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作为绩效工资基数,单独审批。
(一)柔性引进人才(团队)特殊经费支持。柔性引进的人才(团队)按协议每年在怒江州累计工作不少于3 个月的,可对应引进人才各专项条件和引才支持,由用人单位申报,州人社局按年度审核汇总,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按月度获取相应经费支持。
(二)专家工作站建设经费支持。柔性引进人才在怒江州行政区域内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和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的,经评审认定后给予特殊经费支持,用于专家进站服务期间的交通保障、食宿等费用。每个州级院士工作站给予建站单位3年30万元经费支持,给予专项主管部门3 年3 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每个州级专家工作站给予 3 年 9 万元经费支持,给予专项主管部门3年 1.5 万元工作经费支持。每个州级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给予建站单位 3 年 6 万元经费支持,给予专项主管部门3 年1.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专家工作站实行一年一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根据补贴标准按年度拨付专家工作站和专项主管部门支持经费,连续3 年考核优秀的,追加 1 年经费支持。
(三)人才交流合作和平台建设经费支持。怒江州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与州外“大院大所大校大企”开展人才交流合作,合作方向和内容符合怒江州重点产业、重大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双方签订协议明确合作目标、任务、内容、成果分配等事项,开展实质性的项目人才交流合作,或在州内建立分站、分所、分院、示范基地、实验室(基地)等创新平台载体,取得实质性进展、成果成效或重大突破的,可“一事一议”最高给予5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不重复享受引进人才(团队)相关经费支持。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责任分工。“兴谷英才支持计划”是怒江州唯一州级人才计划,在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各州级部门、行业(领域、系统)设立的人才计划只能作为其下一层级人才计划,各县(市)不单设人才计划,可在本计划中设置人才专项。州委组织部负责峡谷菁英专项、培养激励、研修访学、引才伯乐奖及对人才交流合作和平台建设的支持;州委宣传部负责文体人才专项;州发展改革委负责产业创新人才专项;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创业人才专项;州教育体育局负责教育人才专项;州科技局负责创新团队专项;州人社局负责首席技师专项、青年人才专项和招才引智工作站建设;州卫生健康委负责医疗卫生人才专项。州科技局、州科协、州人社局按照分工负责院士(专家)工作站和专家基层科研工作站的申报、建设、支持等工作。专项主管部门负责专项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调整,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经费管理使用和绩效考评办法,报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领域、本系统、本行业的申报、汇总、初审工作,会同用人单位制定入选人才的培养计划,做好培养期内人才的跟踪管理和考核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申报程序。“兴谷英才支持计划”每年4月至7月集中申报评审,按发布通知、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专项主管部门复核评审、报批审定、公告发文等程序开展。
第十七条 申报规则。
(一)申报人在 1 个年度内只能申报1 个个人(团队)专项,连续申报同一专项 3 个年度未入选的,暂停1 年申报资格。
(二)坚持“同一成果不重复使用”原则,培养支持期内取得突出成果的,可凭新成果申报上一层次专项。
(三)入选“兴滇英才支持计划”及以上层级人才计划支持的,不再享受“兴谷英才支持计划”支持,只给予一次性培养激励。
(四)3 名以上峡谷菁英人才可联名推荐1 名人才申报“兴谷英才支持计划”,直接进入专项评审。峡谷菁英人才的联名推荐权每个申报年度只能行使 1 次。推荐人对申报人政治立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负责,培养支持期内负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资金保障。“兴谷英才支持计划”引进人才(团队)涉及补贴经费(引进人才工作生活补贴、租房购房补贴、柔性引进人才特殊支持经费)根据引才单位隶属关系,由州、县(市)财政分级承担,其他经费统一由州级财政予以保障。探索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多方争取资金支持,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机制。本土人才特殊生活补贴、培养激励、研修访学、引才激励、人才交流合作和平台载体支持经费由州委组织部统一向州财政局申报预算;引进人才工作生活补贴、项目支持经费、创新团队建设经费、租房(购房)补贴、引才活动和招才引智工作站等其他经费,经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按照分工由专项主管部门分别向州财政局申报预算。经费预算按照“当年申报、当年评审、次年拨付”原则执行。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十九条 服务保障。“兴谷英才支持计划”整合资源为入选人才提供优质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拓展人才礼遇服务内容事项,努力建设宜业宜居、创新创业的人才生态。
(一)入选“兴谷英才支持计划”峡谷菁英人才专项的人才,直接列为州委联系专家;入选其他专项的人才,优先遴选纳入州委联系专家。定期组织国情省情州情研修、健康体检、休假疗养及有关活动。注重从符合条件的入选人才中推荐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选拔德才兼备、拔尖优秀人才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
(二)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为入选人才颁发“兴谷惠才卡”,入选峡谷菁英专项的人才发放A 卡;入选其他专项的人才发放 B 卡,按规定享受人才礼遇。在州、县(市)人社部门设立高层次人才服务窗口,专项办理入选人才服务事项。
(三)住房保障。综合采取安家补贴、租房(购房)补贴、成本价购买、奖励赠送等方式,分级分类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第二十条 监督管理。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兴谷英才支持计划”的统筹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入选人才日常管理、服务保障。
(一)专项主管部门要明确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确保专项实施的公正性、公信力、透明度。纪委监委机关和巡视巡察机构可依据本办法及其实施细则、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二)“兴谷英才支持计划”实行长周期考核制度,用人单位和入选人才须共同制定培养计划并报专项主管部门备案。专项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培养支持期中期考核和终期考核。州财政局会同专项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绩效考核。用人单位和入选人才要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经费,确保合理合规合法。
(三)入选“兴谷英才支持计划”的人才(团队)和获得人才培养激励的人才,必须连续、全职在怒江州工作不少于5年(创新团队不少于 3 年)。人才(团队)到岗后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工作合同、保密协议和服务承诺书。按照本办法和工作协议履行责任,积极带培人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需求积极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开展从事领域原创性、关键性技术研究,努力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主动围绕怒江州重大发展战略、重大项目建设、重点工程实施,提供可行性论证、智力咨询、技术服务。
(四)“兴谷英才支持计划”实行学术诚信承诺制。专项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建立退出机制和诚信公告机制,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违反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及时予以退出,并按年度对退出情况予以公告,5 年内不得申报怒江州内任何人才项目和科技项目。因个人原因(身体健康原因除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退出的,所有支持经费全额收回财政,不予履行的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纳入诚信档案。招才引智工作站推荐引进人才(团队)未满最低服务年限退出的,按每退出 1 人(团队)收回资助经费 2 万元,直至全额收回。经费收回由专项主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收回上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原《怒江“名医”“名师”“名家”培养工程实施方案》(怒办发〔2019〕15 号)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前已入选怒江“名医”“名师”“名家”的人才,原“名医”转入“医疗卫生人才专项”,原“名师”转入“教育人才专项”,原“名家”按类别分别转入“产业创新人才专项”“创业人才专项”“文体人才专项”“首席技师专项”,转入“兴谷英才支持计划”后,特殊生活补贴不再发放,可继续申报获得转入专项相应的项目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专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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