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前和解促履行 能动履职解民忧

2024-07-10 11:37:04 浏览:{{ hits }} 来源:怒江大峡谷网 作者:通讯员 杨丹萍 张迎芳 杨剑宏

“感谢检察官,帮我们在短时间内拿到执行款,你们真是人民的好检察官!”近日,申请人和某柱、和某文在收到被执行人傅某生支付的33万元执行款,至此,困扰当事人两年半的问题终得圆满解决。那一刻,两人激动得近乎语无伦次。

事情源于和某柱、和某文与傅某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5日判决傅某生支付和某柱、和某文工程款270265.00元,并承担以270265.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同期贷款时长报价利率,计算支付2022年1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判决生效后,傅某生未按照判决结果向和某柱、和某文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和某柱、和某文遂向兰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但一直执行未果。和某柱、和某文便向兰坪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请求帮助尽快拿回执行款,以缓解经济压力。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第一时间与兰坪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以及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发现该案中县法院的执行活动并未违法,若简单机械地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对申请人而言,不仅纠纷得不到化解,还会产生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进而引发上访问题。而本案的优势在于被执行人傅某生有及时履行的条件和可能,在检察阶段执行和解将更有助于申请人诉求的实现,也能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推动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

综合这一考量后,检察官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多次与申请人及被执行人进行沟通,向被执行人耐心释法说理,晓之以利害,引导其主动履行支付义务。

在检察官的努力下,双方均对利息部分作出让步,最终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亦及时支付了工程款及利息。申请人和某柱、和某文如期收到全部欠款后,主动递交《撤回监督申请书》,并承诺绝不再就该事项进行重复诉讼及申诉。

民生无小事,密切关注涉民生类案件,并在每一个案件中落实人民主体地位,是新时代对民事检察工作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中强化“定分止争”“案结事了人和”的办案理念,在遵循当事人和解意愿的基础上,将民事执行监督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深度融合,以公正取信于民,以真情温暖于民,真正纾解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责编:姬杨  二审:马恩勋  三审:马恩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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