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病媒生物的危害情况,适时开展日常防制活动,县(市)统一的防制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针对群众反映强烈、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组织专项防制活动。
(2)按照国家标准的检测方法开展抗药性监测工作,了解或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对当地常用卫生杀虫剂的抗药性情况,为科学、合理用药提供依据。根据不同的病媒生物、不同的处理场所,选用“安全、环保、有效”的防制方法。
(3)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无证和私自混配的杀虫剂或杀鼠剂,做到科学、合理用药,无过度用药现象。充分发挥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专业指导和有害生物防制服务机构的技术优势,提高辖区病媒生物的防制水平。对政府购买的市场化服务项目进行规范化管理,并保证防制成效。
(4)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自查和评估,及时掌握达标情况。
(5)通过综合施策、持续控制,蚊、蝇、鼠、蟑密度保持在控制水平C级标准范围之内。[参考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鼠类》(GB/T 27770—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蚊虫》(GB/T 27771—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蝇类》(GB/T 27772—2011)、《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 蜚蠊》(GB/T 27773—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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