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丨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落实要先行

2022-04-25 11:44:24 浏览:{{ hits }} 来源:怒江州卫生健康委

一、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责任体系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要明确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依法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并保障其相应的岗位津贴待遇。 


二、加强制度建设



用人单位要推动“健康企业”建设,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国家卫健委令第5号)要求,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企业全过程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内容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加强职业病危害治理



用人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加强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和治理,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制度。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能正常使用。 



四、规范职业病危害检测和评价



用人单位要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一般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必须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要求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治理。 



五、强化培训教育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要依法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初次培训不得少于16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并按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毒物质、高危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职业病危害严重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健康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要定期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知识教育培训,培训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和培训档案,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 



六、如实申报和告知职业病危害



用人单位要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变更申报。要在劳动合同中载明本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涉及的工种岗位、可能产生的后果、劳动防护措施及待遇等内容,并设置公告栏对上述内容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进行公示,并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七、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用人单位要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劳动者,并建立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和处理结果、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要规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并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劳动者离岗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劳动者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上述相关资料。 



八、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劳动者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督促其正确使用;按照相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给予津贴补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按相关规定和政策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并依法保障罹患职业病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在罹患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九、及时报告并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



当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责编:李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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