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育新风丨加强婚姻管理法律法规节选②

2022-03-17 10:10:31 浏览:{{ hits }} 来源:美丽泸水

加强婚姻管理法律法规节选


《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21修正)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2022修正)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  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责编:李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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